2017/2/16 12:15: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口冶金轧辊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企业(含“三资”企业)生产的金属加工工业使用的铸铁轧辊、冶金工业使用的整体铸钢工作轧辊以及冷轧金属用锻钢轧辊等冶金用轧辊。第五条 出口冶金轧辊产品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出口冶金轧辊产品质量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质量许可证)方准提供出口。特殊情况下须经审批,方准提供出口。
第七条 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体系,符合《出口冶金轧辊产品质量许可证工厂质量体系审查要求》(见附件1)的规定。
第三章 申请和发证程序
第八条 凡生产出口冶金轧辊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按申请单元向所在地商检局提出申请并领取空白的《出口冶金轧辊产品质量许可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见附件2)。申请企业按规定填写申请书一式六份,经主管单位和冶金工业厅、局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资料送商检局。第十四条 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在其结构、工艺、生产条件和技术标准等发生重大变化时,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新型产品出口必须在试制完成并经鉴定、产品定型、达到稳定生产后,方可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商检局和冶金工业厅、局负责对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在出口质量许可证的有效期内,进行两次监督检查。国家商检局和冶金工业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不定期的抽查。第十九条 对伪造、变造、转让、冒用出口质量许可证的,除没收出口质量许可证书外,对直接责任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实施条例和有关的法律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负责出口冶金轧辊产品型式试验的检测单位和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有关的纪律规定并对生产技术和工艺文件等保密。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和冶金工业部负责解释。
附件1:出口冶金轧辊质量许可证工厂质量体系审查要求
评审说明D、共有15条(包括15条)以上评为B或C、D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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